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14:23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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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大数据局:

现将《山东省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1年5月31日                           

山东省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部署要求,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全省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事项

1.结(离)婚登记。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双方中有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2.补领婚姻登记证。双方中有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或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特殊情形

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的,不能在山东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原登记地均不在山东省的,不能在山东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在山东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或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的结(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以及以军人身份补领离婚证,按照原规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办理方式

申请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前进行网上预约。预审通过后,方可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官方预约平台入口为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及“爱山东”手机APP,如通过其他平台预约,可能导致预约无效。婚姻登记机关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发布下周预约号。当事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上传证件及材料图片并提交预约申请。上传的图片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婚姻登记办理条件、完整清晰。在一方经常居住地跨设区市或跨省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预约时还应当上传有效居住证照片或“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展示的居住证图片截图等。

(四)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预约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双方中有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继续按照各市婚姻登记“市内通办”试点政策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保障工作。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增开服务窗口,添置设施设备,加强工作人员、服务场地、经费等保障,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强化配套措施,依法办理登记。各地要根据“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加强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疑难案例研讨交流,统一政策尺度,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运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档案协查、案例分享等功能,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扫描和电子化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档案补录扫描工作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保密协议。2021年6月底前完成婚姻登记窗口指纹识别、电子手写屏、扫码工具等外接设备的配置工作。

(四)做好预约预审,方便群众办事。鼓励各市探索建立婚姻登记机关休息日(不含与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一并调休的休息日)上午轮值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要根据群众需求,科学设置跨区域婚姻登记可预约数量。各类业务每天的跨区域可预约数量,不少于去年工作日同类业务日均办理量的30%。要及时受理网上预约申请,认真审核并发送预审情况通知,方便群众办事。

(五)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掌握跨区域婚姻登记的预约方式、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知晓度。准确分析研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及时回应、积极应对、正面引导、妥善处置,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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