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发〔2017〕19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09:34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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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办、老龄办:

现将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摸清服务对象情况。县级层面要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学习、工作、务工等原因,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6月底前统一录入全省养老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部门数据共享。

二、建立关爱服务清单。要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要立足农村实际和老年人需求,建立联络人和定期探访制度,依托社区、农村幸福院,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联络服务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着重为留守、孤寡、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以“五帮四查”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即帮送餐做饭、帮清洗衣物、帮打扫卫生、帮家务农活、帮代购代办,查看每日吃、穿、住、医情况,确保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人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留守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建立关爱留守老人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安全服务、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

四、落实各级工作责任。要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采集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扶贫办

       山东省老龄办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采集表

描述

说明

是否必填

1.老年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份证号

民族

国标

是否登记户口

○是○否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址

健康状况

○良好○半失能○失能

患病类型

生活状况

○良好○一般○贫困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家庭救助帮扶情况

是否享受低保

○是○否

常用联系电话

2.子女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份证号

常用联系电话

外出原因

外出地点

外出时间

计划返回时间

子女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常用联系电话

外出原因

外出地点

外出时间

计划返回时间

3.其他赡养义务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份证号

常用联系电话

外出原因

外出地点

外出时间

计划返回时间

4.临时照料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份证号

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系

地址

常用联系电话

5.帮扶联系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所在单位

身份

○中共党员○群众○其他

常用联系电话

建立帮扶关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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