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dong.gov.cn)和山东民政信息网(http://mzt.shando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民政工作规划、专项业务工作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区划地名管理服务、婚姻殡葬、养老服务、儿童收养、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等民政业务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事项有关情况;为民服务事项服务规范等。

5.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行政区划变更情况等。

6.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情况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山东省民政厅网站(http://mzt.shandong.gov.cn)。

2.“山东民政”(微博账号:山东民政)、“山东民政”(微信号:gh_5ae4b02b79a0)等微博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3.其他:在线访谈(http://mzt.shandong.gov.cn/col/col15319/index.html)、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山东省民政厅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省民政厅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联系电话:0531—51781271

2.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表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dong.gov.cn)或山东省民政厅网站(mzt.shandong.gov.cn/index.html)下载。

3.电子申请。申请人填写《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箱:sdmzbgs@shandong.cn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山东省民政厅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1.山东省民政厅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山东省民政厅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将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山东省民政厅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不予公开

下列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受理机构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邮政编码: 250012

办公时间: 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51781271、 0531-51781276

传 真: 0531-51781551

电子信箱:sdmzbgs@shandong.cn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531-51781282


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