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满新英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教授
临时救助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2026年9月14日,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鲁民〔2026〕5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4日,同时废止201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与2018年的意见相比,《办法》文件形式从“意见”升级为“实施办法”,在制度定位、对象范围、办理程序、救助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是山东临时救助制度时隔八年的一次整体提升。《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回应困难群众急难愁盼、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现实举措。《办法》紧扣“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制度定位,全面提升了临时救助的精准性与时效性,把“救急难”的兜底网织得更密、更快、更暖。《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定位更加清晰
《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这就厘清了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等救助制度的关系。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社会救助侧重于“长期困难”,临时救助则聚焦“当下急难”,是“兜底的再兜底”,这就要求其必须比常规救助响应更快、操作更灵活、程序更精简。
在工作原则上,《办法》第三条确立了“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五大原则。其中,“应救尽救”强调救助的广度,“适度救助”强调救助的尺度,“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则要求打通部门壁垒、整合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在权责划分上,《办法》第四条构建了“县级民政财政统筹——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确认或指导监督——村(居)协助”的权责链条,确认事项可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做好监督指导,压实基层一线的救助责任,实现权责清晰、层层闭环,有助于缓解以往部分地方权责不一、职责交叉的现实堵点。
二、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办法》第五条列举了五类应当给予临时救助的情形:支出型困难;经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急难型困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以及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形成较为完整的救助情形体系。其中,从学理分类看,第五条第(一)(二)项大体对应通常所说的支出型救助情形:因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同时,《办法》授权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补充规定其他救助情形,为基层留出了因地制宜的制度空间,覆盖面明显拓宽。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办法》专门设置条款,对尚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形导致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给予临时救助。这一条款打通救助政策“时间空档”,避免困难群众卡在救助资格审核阶段陷入无人帮扶境地,在操作层面将救助的触发点从“资格身份是否已确认”向“当下需求是否紧迫”作了前置,体现了从“等身份确认后再救助”向“按现实需求先行救助”的理念调整。
三、办理程序更加高效
一是全面推行“小额快救”。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对“小额快救”的适用情形、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救助标准作出系统规定。对情况紧急、救助金额较小的情形,实行先行救助,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快”的速度彰显救助“温度”。
二是优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对因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此举将临时救助从“一次性输血”拓展为“有时限的阶段性持续救助”,在不改变“救急难”制度定位的前提下,回应了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家庭的现实需求。
三是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办法》第十八条列举了“一事一议”的五种情形:对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但仍不能缓解困难的;困难情形紧急复杂需多部门协作或综合施救的;家庭结构复杂、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监护人义务履行难以按常规认定的;因客观原因导致家庭收入和财产短期内无法使用或转化成实际收益的;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佐证材料且常规程序无法及时认定的。并要求设区的市细化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参与部门、档案留存等规范。这一机制为基层处理复杂个案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程序出口,避免了“制度刚性”带来的“救助真空”,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救助方式与标准更加科学
《办法》第十五条确立了“资金+物资+服务”三种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衣物、食品等实物;经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有助于精准匹配救助对象需求,推动“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拓展。
在救助标准上,实行分档量化。《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救助金额划分为低保月标准2倍以内、超过2倍至4倍(含)、超过4倍至6倍(含)三档,结合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且救助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计发,“小额快救”以受紧急情况影响的救助对象为单位计发。分档机制为基层救助提供了明确标尺,减少了人为裁量空间,提升了救助的公平性和可预期性。此外,《办法》保留了低保家庭本科新生一次性入学救助政策,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五、制度衔接更加顺畅
一是与上位法的对接。《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在此基础上,《办法》区分两类情形: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申请的,应当符合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住年限等相关条件;“小额快救”情形则不受居住年限限制。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居住证持有人的申请条件,既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相关规定,也牢牢守住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初衷。
二是与各项保障制度的梯度衔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的,申请临时救助时重点核查其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确保低保、特困等常规救助先行托底、临时救助跟进补位,实现各项救助制度梯次接续,避免救助碎片化。
三是与慈善帮扶的转介衔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加强与慈善帮扶政策有机衔接,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这一规定为“政府救助保基本、慈善帮扶助提升”搭建了制度通道,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互补,让救助保障网越织越密。
六、保障与监督更加有力
《办法》从资金和监督两端作出支撑安排。资金保障上,第十九条明确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第二十条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备用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有钱救、及时救”。监督管理上,第六章明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救助资金精准投向真正困难群众,守住资金安全与廉洁底线。
总体上看,《办法》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法治要求,把民政部、财政部“小额快救”“兜底的再兜底”等部署转化为可操作的省级规则。既守住兜底保障底线,又兼顾制度的灵活性;既注重实体公正,又关注程序效率;既给基层松绑,又给权力立界,构建起应救尽救、分层分类、高效便捷的急难救助格局。随着《办法》落地实施,全省临时救助响应速度、精准度、综合效能将持续提升,切实增强遭遇急难变故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