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下列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拟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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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北斗导航应用发展研究院
山东东方书画院
山东海升太阳能研究院
山东省春潮色母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山东省恒丰植物染工业化生产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一善养老服务业研究院
山东同晟城乡规划研究院
山东众邦社会公益服务中心
山东赛福凯瑞职业培训学校
山东泰山象棋研究院
山东省耐磨耐蚀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山东省民政厅
2026年8月26日
编辑: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