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05 15:43 信息来源: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组织名称

违法事实

依据

拟处罚决定

山东省医药企业文化研究会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省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会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省剪纸艺术研究会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省创信
投融资研究中心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新宇职业
培训学校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联智创新
发展研究院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大洋海事
司法鉴定所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恒瑞动力
电池研究院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2-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山东复圣文化
研究院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3-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限期停止
活动三个月

山东新时代
书画院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3-2024年度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限期停止
活动三个月

 

联系电话:0531-51781377、51781379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南楼211室

 

 

                                       山东省民政厅

                                         2025年8月5日


编辑: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