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发布日期:2025-03-1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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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社

作者:刘晓红 王超怡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坚持对外开放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还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为专章进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因此,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理论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既充分肯定了我国对外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表明继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共同发展注入信心;也明确了新时代将会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树立了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目标。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让中国日益加强与世界的联系,在拥抱世界的过程中推动国内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调整,加速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对外开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动包括外资企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积极加入各类国际公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强调“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对外开放和法治建设始终相伴而行,二者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

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涉外事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国际法治从一国角度的表达,属于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因此,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概念交融,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需要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方面提供法治保障。在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涉外法治为法治的全球化与本土化融合提供契机,不断加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双向互动。既能够推动国内法治的持续优化,也能够促进国际法治的良性发展,实现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目标。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包括积极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体系,加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推动世界发展;也需要重视防范并化解风险,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涉外法治建设也需从上述两方面展开,既要通过合作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也要通过斗争维护国家利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就是希望通过继续与国际市场的深度对接,打破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脱钩断链”和构筑“小院高墙”的战略意图,在深度融合中加强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并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以保障。

一方面,为应对美西方国家滥用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等措施,我国要做好应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斗争准备,不断完善涉外法律工具箱。近年来,商务部陆续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加强了我国反制裁法治体系建设;202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针对外国实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作出规定;202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为应对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作出规定,为我国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提供法律授权和规制。至此,我国反制裁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既体现了我国促进国际规则平衡发展的大国形象,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稳定和有利的国际环境,也能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及公民的海外利益安全。

另一方面,面对所谓中国与世界脱钩的问题,中国无意与世界脱钩,也不可能脱钩。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行积极应对:一是高举多边主义的旗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二是持续对接新型经贸规则体系,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谈判,继续保持与国际经贸体系的连接。三是通过沿海、沿江和沿边设立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连点成线的对外开放前沿并率先展开制度创新试验,推动了我国在投资、贸易和金融领域的规则更新,以对外开放推动对内改革。四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并推动其高质量发展,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逐渐将“一带一路”打造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加强国际社会平等交流的重要国际公共产品,并以法治化的方式促进世界的持续稳定与繁荣,真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完善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立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并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部署。因此,如何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工作重点。

一是要以贸易和投资为重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继续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贸易领域,要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推动我国贸易从“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既要积极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相关规则,也要加快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进程。通过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同时,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尤其在新能源汽车、高新科技领域加强贸易立法和执法,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

在投资领域,要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要不断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同时要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是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坚持法治引领下的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十多年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自2013年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中央统一部署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采取梯度推进策略,形成东西对接、沿边沿江沿海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下一步,区域开放仍要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对外开放高地。同时也要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法治引领是自贸试验区建设成功的重要保障,想要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更需重视法治尤其是涉外法治的保障。一方面,要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纂并举,形成系统完备、规则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夯实涉外法治之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同时,要积极培育一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不断加强培养专业化、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另一方面,也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继续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报告》为抓手展开制度优化,强调规则对商事主体的服务,实现与其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平齐,推动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是要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推动国际法治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演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引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积极促进区域与国际合作,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促进沿线国际经贸合作。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积极推动沿线国家之间的法治合作并促进区域国际法治,通过国际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一大批国际性文件,巩固了多边主义并引领了国际法治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多年来,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落地生根、持久发展,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从“大写意”到“工笔画”,其已成为开放包容、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平台。下一步,要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要不断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具有国际认可度的公共产品,推动我国企业扩大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一带一路”也应成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平台,我国可以借助投资协定和相关宣言、备忘录等软法的规则功能,织就“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刘晓红,系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教授;王超怡,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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