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进行综合监管,促进我省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形成了《山东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联系人:尹颖欣,王臻;联系电话:0531-51781317,51781315;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管依据】为提升慈善活动综合监管效能,促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目标】本办法旨在构建覆盖全面、责任清晰、协同高效、惩戒有力的慈善活动综合监管体系,通过明确监管对象、压实监管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保障措施,以防范化解风险,规范慈善行业发展,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
第三条 【工作原则】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合规、协同共治、权责清晰、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下列主体开展的各类慈善活动: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在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
(三)山东省内其他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或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等。
第五条 【监管主体】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与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全过程的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监管内容】对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党建工作
1.政治与思想建设。推动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纳入组织章程;确保重大决策听取党组织意见;促进党建与慈善业务深度融合;有效管理各类宣传阵地,确保其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组织与制度建设。督促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全部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全部建立临时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全覆盖,实现“两个全覆盖”;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3.队伍与作风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注重在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人员管理
1.相关负责人。加强对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审查、履职监督和诚信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2.关键岗位人员。加强对资金管理、项目运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业操守监督与专业能力评估,指导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其他工作人员。督促组织加强对工作人员、分支(代表)机构人员及合作(执行)方人员的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推进慈善行风建设。
(三)财产管理
1.规范募捐行为。重点监管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备案及信息发布;依法查处欺诈、强迫、诱导募捐等行为;监督捐赠协议履行。
2.严格财务监管。督促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核算规范、账务清晰、账实相符;将专项基金及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统一管理。
3.规范财产使用。确保慈善财产按照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及捐赠协议使用;依法查处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组织投资理财及保值增值活动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程序合规与信息披露监管。
(四)内部治理与业务活动
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确保理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2.加强活动合规监管。确保组织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规范公益项目设计、立项、执行、评估等全过程管理;严禁以公益慈善之名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
3.加强专项基金及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监督组织依法依规设立并管理专项基金及分支(代表)机构,定期清理整顿,防控管理风险。
4.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组织依法履行重大资产变动、重大项目、涉外活动等内部决策和报告程序。
5.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监督组织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募捐、项目进展、财务信息、关联交易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慈善信托监管内容】对慈善信托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资质与履职监管。监督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履行诚信、谨慎管理义务;建立健全与慈善信托规模及风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依法选任并配合信托监察人履职。
(二)信托设立与备案监管。审查信托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信托目的是否明确、合法并体现慈善属性,监督其依法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三)财产管理与运用监管。监督信托财产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慈善支出符合法定比例和支出时限要求;投资活动遵循安全、有效原则,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事务执行与信息公开监管。监督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实施慈善项目,规范开展跟踪、评估与档案管理;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托事务相关信息。
(五)变更、终止与清算监管。监督信托变更或终止依法履行内部决策及备案程序,终止时依法进行清算,剩余财产按近似原则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其他参与或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监管内容】对其他参与或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及个人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确需组织的须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内部互助活动应建立清晰台账;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企业。企业开展的商业性公益营销应明示合作方、捐赠方案及查询方式;禁止虚构捐赠事实或夸大捐赠效果。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应限于本村(社区)内部,不得变相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及款物使用情况应及时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个人。个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个人求助信息,须明确标注“个人求助”性质,如实说明事由、目标金额及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开展公开募捐;对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应严格审核募捐主体资格;对个人求助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建立高效举报处理机制。
第九条 【通用监管内容】所有监管对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治、宗教、意识形态、金融等领域的风险。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主要监管职责:
(一)准入与资质管理。负责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依法审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负责慈善信托的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日常运行监管。组织实施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开展年报审查;对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抽查和审计监督。
(三)慈善信托监管。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质、履职情况、信托财产管理和使用状况及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五)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依法对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党建归口管理。负责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组织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等的党建工作。
(七)综合协调职责。推动建立健全慈善工作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执法联动和风险研判等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前置审核审查。负责前置审查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报告、章程核准等事项,对其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及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把关。
(二)日常运行指导。指导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
(三)风险监管处置。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风险监测,针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组织和指导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四)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机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所主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政法、教育、残联、卫健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纳入行业管理。将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监管。
(二)加强规范指导。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慈善活动规范,对涉及特殊人群服务、专业资质要求、技术标准的慈善项目,加强业务指导。
(三)行业违法查处。查处违反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类监管对象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宣传部门:统筹推进慈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道德规范引导,统筹协调慈善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监督媒体对慈善活动的报道,依法管理涉及慈善的出版物和新闻内容。
(二)统战部门: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宗教界人士等统战对象依法依规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牵头处置违反统战领域相关政策的行为。
(三)社会工作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网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网络慈善信息内容监管工作,依法处置网上慈善虚假信息、谣言和违法违规账号,协同治理互联网公益慈善活动。
(五)公安部门:依法侦查处理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实施的诈骗、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对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合作依法进行监管。
(六)财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与慈善活动的企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银行机构做好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账户开立、资金监测等工作,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九)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十)税务部门:督促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十一)红十字会:加强系统自身建设,规范募捐和捐赠款物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程序,鼓励公众与媒体参与监督。推进行业自律建设,支持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及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与信息披露,建立行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机制。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公正尽责,出具专业报告,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日常监管方式】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慈善活动主体的日常监管。
(一)规范年度报告与信息公开。制定并完善年报填报指引与审查细则,督促指导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实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年检义务的,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进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慈善信托受托人按规定向备案民政部门提交年度事务处理及财产状况报告。监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本单位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变动等关键信息。
(二)加强分类抽查与专项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状况确定差异化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募捐管理、财产使用、投资活动等高风险领域,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重大慈善项目、大额及跨境资金流向等实施重点跟踪。需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定组织或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行政指导与风险防控。通过发布指引、警示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导监管对象完善内部治理,防范违法违规风险。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预警,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对信用良好的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协同监管方式】各相关部门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提高各类慈善活动综合监管质效。
(一)健全会商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慈善活动综合监管会商机制,适时召开会议,统筹政策制定,通报情况信息,研判风险形势,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层级监管难题,组织部署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规范案件协查。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制作文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建立健全案件协查机制,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防止以罚代刑。
(三)推行联合执法。对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重大违规线索或慈善项目,视情由民政或公安等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需求的,应当积极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促进信息共享。依法依规推动登记管理、党建、税务、金融、公安等监管信息共享。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慈善活动动态、资金流向等的监测分析,提升风险预警和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分类处置】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主体性质、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一) 对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处置
情节轻微的,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教育规范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直至吊销登记证书,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禁业等处罚;被吊销登记证书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行担任。存在骗税、非法集资、洗钱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处置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对其他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或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的处置
构成虚假宣传、非法募捐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任何监管对象存在的非法侵占、挪用慈善财产等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和加强党对慈善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慈善活动综合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高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格局。对在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慈善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各级各部门承担慈善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执法资源,提升基层监管合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第二十条 【推进智慧监管】推进“智慧监管”慈善数字化建设,依托社会组织有关数据平台,构建慈善监管主题数据库,依法依规推动与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慈善组织活动、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等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提升非现场监管、穿透式监管和精准化监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共同营造支持慈善、规范慈善、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二十二条 【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