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0-17 11:12 信息来源: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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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南楼211室

联系电话:0531-51781379、51781377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

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山东省京剧发展促进会

51370000MJD6229969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

鲁民社罚决字〔2025〕013

山东省民政厅

2025-09-22

山东泰山通信科技研究院

52370000MJD642698T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

鲁民社罚决字〔2025〕018号

山东省民政厅

2025-09-22

山东易和太极文化发展交流中心

52370000MJD6419355

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鲁民社罚决字〔2025〕020号

山东省民政厅

2025-09-22

山东省民政厅        

 2025年1017日       


编辑: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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