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组织名称 | 违法事实 | 依据 | 拟处罚 决定 |
山东智慧物联网研究院 |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山东泰山通信科技研究院 |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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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2025年1月10日
编辑: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