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4-09-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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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成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省民政厅依法申请登记,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三是全省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四是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是有固定的住所。六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是基金会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有关规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依法向省民政厅申请基金会法人登记,咨询电话为0531-82083107,办理详情和表格资料下载可查阅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标题栏第4项服务指南中的基金会相关指南。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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