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确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发布日期:2024-09-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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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该通知还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范围、有关条件、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发起人在筹备成立阶段,应当根据拟成立社会团体开展的业务范围申请确定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实践中,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参照该通知规定。根据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以及工作实际,一个社会组织应当由一个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依其主责主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咨询电话为社会团体0531-82083107,基金会0531-82083107,民办非企业单位0531-82083272。办理详情和表格资料下载可查阅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标题栏第4项服务指南。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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