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2 17:48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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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现代服务管理学院副院长  尹洪䘵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提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2024年4月,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对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推进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按照民发〔2024〕19号文要求,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条件、标准及监管措施、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分为总则、收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管处置、附则五章,共33条,明确了政策依据、预收费类型、存管要求、部门监管职责、衔接适用等相关内容。主要亮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力求条理清晰。在“总则”部分统一明确预收费监管共性事项,在“收费管理”部分明确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的不同监管要求,在“存管账户管理”“监管处置”部分流程化明确监管措施,统分结合,脉络明晰,系统全面,便于基层理解把握。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在全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基础上,聚焦风险较大的会员费监管,从养老机构自有固定资产和注册登记两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预收会员费的基本条件,规定了会员费收取额度、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和备案、监管事项;从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方面考虑,未对机构运营时间、床位规模等作出附加限制,做到既积极防范风险,又充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三是便于操作落实。按照民发〔2024〕19号文要求,省级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会员费单人收取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月养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12倍)、风险保证金最低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会员费总额的10%)、资金异常流动情形(5个方面)、政策衔接过渡期(30日)等有关内容。依据事权职责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部分监管措施已在先期试点市实施,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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