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2 20:32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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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基本民生保障、有关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重点业务专项规划;

(三)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结合民政工作职责权限,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情况应当纳入山东民政法治建设工作内容,作为年度述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形成决策草案

第八条  决策程序启动后,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局)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处室。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山东民政”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四条  在作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前,决策承办处(室、局)应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将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召开风险评估专题会议等形式组织评估工作,分析研究舆情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工作建议。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承办处(室、局)就涉及的某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厅政策法规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局)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填写《山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形成过程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配合厅政策法规处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事项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组织调研、协调、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期限。

开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工作以及组织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公布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上会讨论时,应当附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需要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山东民政”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处(室、局)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60日内将涉及程序履行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整理,形成实体卷宗和电子档案,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决策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鲁民〔2015〕91号)和《山东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鲁民函〔2015〕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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