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社会组织:
近日,我局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社会组织住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给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国民经济社会统计分析等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现就社会组织及时进行住所变更登记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社会组织住所发生变化的,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住所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程序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程序可按照山东社会组织官网(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服务指南”栏目有关服务指南办理。
三、对不履行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理
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编辑: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