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3月

发布日期:2024-06-1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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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归民政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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