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济南历下区南新街1号
联系电话:0531-51781379、51781380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山东海右书画院 | 52370000MJD639376C | 2022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鲁民社罚决字〔2024〕006号 | 山东省民政厅 | 2023年5月24日 |
山东现代电商与物流研究院 | 52370000MJD650671C | 2022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鲁民社罚决字〔2024〕009号 | 山东省民政厅 | 2023年5月24日 |
山东联智创新发展研究院
| 52370000MJD642102J | 2022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鲁民社罚决字〔2024〕010号 | 山东省民政厅 | 2023年5月24日 |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6月1日
编辑: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