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发布日期: 2024-04-29 16:17 信息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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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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