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3 15:47 信息来源: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组织名称

违法事实

依据

拟处罚

决定

山东省标准化学会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山东同扬职业培训学校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山东海右书画院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山东省善者文化研究院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山东联智创新发展研究院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山东现代电商与物流研究院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联系电话:0531-51781379、51781380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北楼5006室

 

山东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3日


编辑: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