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8日
山东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第三条 省民政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类别公示范围有新的规定,执行新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权限。公示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服务指南。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九)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对接,确保信息一致性。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或者文件方式、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
(一)网络平台。省民政厅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并建立与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民政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文件形式。主要包括公告、政府公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包括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媒体。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厅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内部审核、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拟公示的信息由处(室、局)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