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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2- 29 19: 2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4〕1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其他基层民政工作者。

3.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人员。

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共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分配给我省14个先进集体、13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各市和省民政厅可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作为候选对象,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主责主业,坚决履行好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取得突出成绩。

2.深刻把握新时代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夯实民政基层基础,强化民政法治保障,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在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坚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密切联系群众,社会形象良好。

4.坚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狠抓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近5年来单位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1.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热爱民政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连续5年及以上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并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忠实履行为民惠民责任,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3.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已,清正廉洁,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评选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群众提供的线索要认真核实。对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非负责人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他基层民政工作者,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以及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非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劳动模范推荐人数一般不低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人数的50%。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推荐, 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3月11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表(见附件2、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4)等材料报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不超过1500字。所有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上述纸质材料1式3份,用A4纸打印,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待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省民政厅联系人:赵斐斐,王晨阳

联系电话:0531-51781280,51781279

传      真:0531-51781279

电子邮箱:sdmzrs@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3.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4.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附件.docx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24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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