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2-01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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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财字〔2024〕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民政局,各高等学校,各教育基金会:

为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促进教育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推动教育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利用教育基金会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资源力量,支持开展奖优助困、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教育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持续增强教育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效能,助力加快实现共同富裕。

二、规范登记管理

(一)鼓励兴办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吸纳社会捐赠、奖优助困、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教育领域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推动设立教育基金会。鼓励支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发起设立教育基金会。各市教育基金会要服务辖区内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属县属高校、民办高校以及中小学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二)规范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应当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应当同时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属县属高校、民办高校以及中小学校,如需开展慈善活动,可依托已成立的教育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三)完善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或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教育基金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将视具体情节予以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按照章程规定应予终止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应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申请注销,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激发发展活力

(四)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教育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符合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使用本基金会账户接受捐赠资金。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确定募捐目的、接受捐赠方式、募得款物用途等内容;募捐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慈善中国”统一慈善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渠道。教育基金会要加强与捐赠人、潜在捐赠人的联系,广泛引导校友和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争取更多捐赠。不得接受带有商业行为、广告宣传以及违背教育规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

(五)创新捐赠方式。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依规接受货币和实物等财产捐赠,还可探索接受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探索优化捐赠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方便捐赠人就近便利开展捐赠,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便捷形式进行捐赠。

(六)规范使用捐赠财产。教育基金会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慈善项目,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重点用于各类学校奖优助困、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长时间滞留在教育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教育基金会不得向非教育领域开展资助活动,不得资助以营利、广告宣传为目的活动。

(七)审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教育基金会应当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把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教育基金会应当委托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和投资,不得向企业、个人提供投资、担保和借款。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决策,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八)加强专项基金管理。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积极募集更多专项基金,做大做强教育基金会捐赠规模。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专款专用,可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弥补管理成本。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教育基金会账户,不得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开设账户、刻制印章。

四、加强自身建设

(九)加强组织建设。教育基金会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按要求建立党组织或纳入区域性党组织管理。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相关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落实理事会民主决议决策、监事会(监事)依法监督制度。

(十)加强人员管理。教育基金会要配备与规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可按规定领取适当的薪酬和工作补贴。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退(离)休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十一)强化财务管理。教育基金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法律法规及会计工作规范,确保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教育基金会运营风险,维护财产安全。教育基金会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教育基金会要积极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组织教职工、学生开展慈善帮扶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向上向善的道德力量。要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大力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的好典型、好榜样,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为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业务监管

(十三)完善年报机制。每年2月底前,各教育基金会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机构建设、资金募集支出、财务会计、接受监督管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信息公开等情况。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各教育基金会于5月31日前,通过“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http://csmj.mca.gov.cn)向民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十四)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教育基金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登记事项、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项目等信息,通过“慈善中国”统一慈善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确保教育基金会运作阳光透明。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对教育基金会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尤其是要强化对外捐赠、投资决策、大额支出、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的监督,督促引导教育基金会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教育基金会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巡视、巡察、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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