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3 09:45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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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更好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选取

(一)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建设;

(二)入选专家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和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等方式选取;

(三)专家应从热心民政事业的专家中选取,突出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政治过硬、专业相符、能力匹配、品行良好,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专家数量按照业务齐全、重点突出、满足需要的原则确定,确保结构合理、规模适度;

(五)拟入库专家名单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正式进入专家库,以电子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并向社会公开。专家库信息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更新,必要时及时更新;

(六)专家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内可根据专家身体条件、个人意愿及履职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范围

(一)参与全省民政事业总体发展规划、重要民政业务专项规划、重要政策文件调研论证和决策咨询工作;

(二)参与民政领域重大荣誉(称号授予)、重要奖项评选及行业等级评审评定等工作;

(三)参与重要行政许可项目决定及实施;

(四)参与民政领域重要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

(五)参与省级民政地方标准审查工作;

(六)参与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全省民政工作优秀创新案例评选工作;

(七)参与民政领域意识形态、依法行政、安全生产和舆情应对等分析研判、决策咨询工作;

(八)受委托参加重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研究;

(九)参与其他应邀请专家提供决策咨询的工作。

第四条 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规范

(一)专家应积极受邀参加民政领域各类政策咨询、评审评选活动,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的应予出库;

(二)专家应依法依规公正履职,不得以参与公共决策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不得利用参与公共决策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决策咨询意见公正性的活动,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及时清理出库;

(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未经省民政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与参与公共决策事项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四)专家在参加评选评审活动时,与评选评审项目及其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选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

(五)专家在参与民政领域公共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经协商同意,省民政厅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吸收、借鉴和使用;

(六)专家参加有关评审评选活动时的劳务报酬,参照省财政厅有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家库管理利用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建设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入选专家动态轮换和调整,专家信息和履职情况及时公开,参与公共决策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政策法规处应会同相关处(室、局)和单位建立专家履职情况综合评价机制,对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作用发挥明显的专家加大抽取力度;

(三)相关处(室、局)和单位应分别制定本领域专家参与相关公共决策事项的评选评审标准,规范评选评审程序,确保专家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决策咨询;

(四)相关处(室、局)和单位实施评选评审时,提交专家评选评审的项目数量,应按照不高于拟评选评审项目数量的3倍控制,确保评选评审工作质量;

(五)相关处(室、局)和单位应为专家依法依规参与公共决策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保障,不得干预专家正常履职,不得泄露专家参与决策的有关信息,未经专家同意,不得将其研究成果转让利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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