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8XQ/202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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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鲁民〔20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统一编号: | SDPR-2024-01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标题: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优化在家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使用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优化在家死亡人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签发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服务效能,决定对在家死亡居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使用工作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在家死亡居民《死亡证》的签发使用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在家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调查、《死亡证》签发、信息上报工作。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在家正常死亡居民的死因调查、身份信息调查等工作;需要确认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二)在家正常死亡居民,由家属(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见附件1)。签发《死亡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签发医生同时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病历资料等收集归档。
(三)如家属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及时报警。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签发《死亡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四)我省在家正常死亡居民的户籍注销、殡葬等工作应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村(居)委会不得出具《死亡证》和证明居民死亡的相关材料。
二、明确在家死亡居民《死亡证》申报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机构或其下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空白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属应尽量提供)。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类《死亡证》签发机构须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死亡证》签发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妥善保管。
(二)各村(居)委会、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联系沟通,向居民宣传《死亡证》签发的相关流程、申报材料。
(三)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严格审查《死亡证》申报材料,确保死亡事实清楚,死者人证一致。
(四)本通知所指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致死,或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人口死亡申报单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