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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28 10: 06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山东省民政厅在征求民政系统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19年印发的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精神,今年7月29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要求对行政处罚等裁量权基准作出具体规定。我省现行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9年颁布实施,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当时现行有效的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2020年以后,新修订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地名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慈善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民政领域的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增加了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我省原有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无法满足当前民政行政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

(四)《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司〔2023〕26号)。

(五)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14部民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民政领域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基金会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社会救助、慈善工作、志愿服务、福利彩票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12类109项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区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不同情形,对应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与修订前的基准相比,主要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对新制定、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慈善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28项民政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了补充,同时对部分原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通知》同时明确了有关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1、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2、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3、各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定期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政策链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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