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省管慈善组织:
现将《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为指导慈善组织规范设立运行社区慈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概念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我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的、用于支持特定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二)基金名称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责任主体
(一)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社区慈善基金在本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2.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建立档案;
3.立足社区实际需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
4.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审核并拨付社区慈善基金;
5.严格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职责;
6.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大额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居)、捐赠方、社区社会组织及当地村(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配合慈善组织做好社区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或审核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对资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并向设立该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资金;
2.对实施或委托实施的项目等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3.将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捐赠、捐赠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4.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所依托设立的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募捐活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定向捐赠。接受爱心企业、社会组织、驻地单位、村(居)民等的捐赠。
2.社会募集。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的款物。
3.慈善组织资助。慈善组织通过配捐等资助方式,支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的资金。
4.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管理
1.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2.社区慈善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3.社区慈善基金不得再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五、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要符合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策划实施慈善项目,也可用于村(居)民因临时性生活困难等开展的慈善救助。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2.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社区治理服务创新项目;
3.支持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4.支持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
5.支持举办公益慈善市集、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开展慈善宣传;
6.对村(居)民因病、因灾、入学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开展的资金、物资救助或帮扶服务;
7.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二)使用流程
慈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乡镇(街道)、村(社区)立足社区需求,自行策划或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或志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2.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对慈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后报慈善组织。
3.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慈善救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村(居)民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
2.救助申请经所在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具体救助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
3.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慈善组织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一)基金的终止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二)剩余财产处理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慈善组织同意后妥善处理,用于本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益慈善活动;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慈善组织用于本组织慈善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七、社区慈善基金的信息公开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30日内,在“慈善中国”上将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开。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为社区慈善基金筹募资金的,应每3个月在“慈善中国”上进行公开,并在自有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接受、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村(社区)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接受捐赠、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开展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