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6 16:11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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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落实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2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今年以来,多位省有关领导对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等部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聚焦群众需求,立足我省实际,出台了《通知》。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力度、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强化工作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政策安排。

(一)关于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力度。《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低保“单人保”纳入条件,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倾斜;为鼓励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低保对象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等5类人员,加大了就业成本扣减力度,适当延长了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低保渐退期;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明确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的人员,可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通知》强调,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关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要求,要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动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异地委托核对请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

(四)关于优化规范办理流程。《通知》明确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到公示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加强工作衔接,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三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困难群众符合其一即直接给予相应救助,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

(五)关于落实保障措施。《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7/16/art_101948_10316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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