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 山东财经大学 刘玉安

发布日期:2023-03-17 14:18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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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认定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使这一新的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更加清晰,也使《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真正落地。《认定办法》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山东省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救助制度兜底线、救急难本质含义的重要体现。

二、《认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近年来,山东省立足实际探索创新,不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全面修订低保办法,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在因病致困、因残致困、异地申请等方面适度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疾病特别是重大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认定办法》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方法,这不仅填补了医疗救助对象的一个空白,也使山东省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认定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的界定,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作了明确剥离,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参照,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最终医疗救助水平既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体现了社会救助兜底线、织密网、应救尽救的本质特征,又避免了出现过度救助、重复救助情况。

三、《认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

疾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也具有同样特点。这就要求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要及时高效,其获得医疗救助也要及时高效。为此,《认定办法》从时间、时效和工作方式上都做了相关规定。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时间上,《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指出,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八条要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这些规定有助于及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救助。能进一步体现政府主动服务意识的是《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我省就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三主动”工作机制出台了文件,其中就对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提出了要求。为什么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这是因为弱势群体具有特殊的属性。受文化水平、认知能力、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许多潜在的社会救助对象不知道救助政策,或者知道政策但不会申请,还有因残疾、患重病等原因没有能力申请等等。困难群众“不知”“不会”“不能”的问题往往导致“漏保”“漏救”的问题发生。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打通政策和人之间的“最后一米”。《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避免了部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错过身份认定和医疗救助,真正让医疗救助发挥作用,达到预期效果。

另外,我省属于较早出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的省份之一,在政策探索、业务创新方面,也进一步体现了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和担当。

      政策解读: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3/17/art_15335_10310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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