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庄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3月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主要情况解读如下。
一、《认定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要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给予一定医疗救助。为贯彻落实该意见,202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我省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该意见明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今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三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认定办法》。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如何定义?
《认定办法》中明确:具有我省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哪些?
首先,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即申请前患者不属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其次,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另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家庭财产认定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四、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什么?
《认定办法》中规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五、为什么办法中没有明确大病病种,而是按支出费用判定?
《认定办法》中规定,根据患者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大病患者。这种按支出费用救助的方式,一是由于大病的病种难以逐一列举,按费用救助有利于困难群众;二是早在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已经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的要求。因此,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认定办法》按患者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支出额度作为一个认定条件。
六、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程序是什么?
一是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二是在认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七、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地方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能获得哪些救助?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3/3/17/art_15335_10310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