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申请预审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5:25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申请立基金会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六)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七)《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八)《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九)《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情形(以下称直接登记):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业务范围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基金会,可向省民政厅(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直接登记。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名称应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基金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名称由四部分依次构成:山东省、字号、行(事)业领域、基金会。

)有固定的住所

)符合法人单位成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应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基金会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二)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已经登记的基金会;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基金会;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基金会。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基金会不得成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三)基金会的负责人应符合《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九、申请材料

基金会申请设立申请预审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直接登记的不需要提交此项);

2.《基金会成立申请预审表》;

3.基金会登记申请书》;

4.《基金会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5.《基金会拟任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

6.《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申请人签字盖章)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申请办理流程 

1.拟定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拟定基金会名称并在省级有关部门中拟定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直接登记的无须拟定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应能涵盖拟设立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设立基金会实施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提交设立申请预审材料(草稿):拟定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后,发起人先行提交设立申请预审材料以及章程(章程可在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下载。以上材料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为原件,其它可先行准备未经签字盖章的草稿)。

3.提交党建工作方案:拟申请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发起人应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济南市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31-51781381)报送拟设立基金会的党建工作方案,并获得批准。

4.登记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设立申请预审材料(草稿)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同时申请直接登记的基金会的党建工作方案获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批准后,登记机关书面发函向相关部门征求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意见。其中,申请直接登记的向基金会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涉及信息化和网络相关领域的向省委网信部门征求意见。

5.登记机关研究审议:登记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且有关部门均正式回函同意后,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对基金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完善、补齐补正等有关决议。审议通过的,发起人方可制作并提交设立申请预审正式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1.发起人登陆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址:

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2.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意见。

3.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后,发起人提交正式纸质材料。

发起人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发起人提交全部正式、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纸质材料后,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颁发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

本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过期作废。确因合理原因无法完成设立登记申请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6个月)。申请延期的,有效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设立申请的,本批复文件作废,其发起行为不受保护,若有其它社会力量发起设立名称相同相近基金会的,以省民政厅收到申请材料的先后予以审查或受理。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

 


 

附件:基金会设立申请预审2025.rar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