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5:23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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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申请立基金会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六)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七)《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八)《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九)《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党建工作方案已获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正式批准。

(二)已通过基金会设立申请预审服务流程。

八、禁止性要求

(一)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基金会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二)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已经登记的基金会;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基金会;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基金会。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三)基金会的负责人应符合《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九、申请材料

金会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不提交此项,其负责人候选人应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审核,地址:济南市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31-51781381)

2.相关人员兼职批复;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基金会兼职,按规定需报批的,提交此材料。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兼职批准文件中应写明兼任负责人职务,未写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无兼职情况,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章程;

章程制作时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带底纹制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示范文本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使用双重管理示范文本制作;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使用直接登记示范文本制作。

5.《基金会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住所证明;

7.捐资承诺书;

8.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验资报告中应包括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认缴”等用语,应使用“捐资人”、“捐资单位”、“捐赠”、“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数额”、“实缴”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9.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为与省政务服务网中台系统一致,以下成立预审阶段中的部分材料,在本环节同步上传电子版(提交成立预审阶段已经审核通过的材料电子版即可,无须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不需要提交此项);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

3.《基金会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4.《基金会拟任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申请办理流程 

1.进行基金会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审核:基金会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负责人候选人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审核。负责人候选人人选未经审核的,不得召开成立大会进行选举。

2.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完成审核后,方可召开理事会进行选举,根据选举结果制作、提交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1.发起人登陆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网址:

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2.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意见。

3.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后,发起人提交正式纸质材料。

发起人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发起人提交全部正式、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纸质材料后,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

 


附件:基金会设立登记202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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