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的基金会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适用对象:基金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六)《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七)《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八)《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基金会的章程需要修改的,应当召开理事会对修改动议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应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理事会会议纪要由基金会自行存档备查),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因中央和省目前已经实施最新的登记政策,2013年8月以来依据省民政厅有关政策实施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业务主管单位),若其名称、业务范围所涉及业务领域已经不符合当前执行的最新直接登记政策的(最新直接登记政策详见基金会设立申请预审服务指南),登记机关目前暂时给予维持原状,暂不限期要求其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限期变更和限期注销。对于此类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目前本着“放管服”原则,可以受理其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原始基金四项变更以及部分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如变更字号、变更后的名称或业务范围符合当前最新直接登记政策),不受理其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至不符合当前最新直接登记政策的变更登记申请。关于修改章程,目前省民政厅仅受理章程修改内容中没有新增的不符合当前最新直接登记政策的内容的修改章程核准申请,不受理新增的不符合当前最新直接登记政策的内容的修改章程核准申请。若此类基金会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正常申请办理全部变更登记事项以及修改章程核准申请。
(二)制订新章程时,请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布的最新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制作(带底纹)。修改章程内容涉及到名称、登记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动时,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详见基金会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九、申请流程及材料目录
(一)申请流程
拟定新章程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下载并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布的最新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制作(带底纹)新的章程。新的章程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基金会申请修改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表》
2.修改后的章程(两种范本,根据有无业务主管单位情形选择使用)
十、办理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省民政厅提交修改章程核准申请材料。
(2)修改章程内容涉及到名称、登记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动时,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详见基金会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3)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
十一、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
基金会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回退并反馈修改意见,基金会应按回退反馈意见尽快完善后再提交。待网上申请流程环节显示“受理”状态后,方可提交或邮寄正式纸质材料。同时有变更登记、换届备案等需要换发新证书事项的,还应提交和邮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基金会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其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同时有变更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审查变更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核准通过的,将申请材料汇至基金会档案。
十六、结果送达
无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64、82083107(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64、82083107(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