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的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基金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六)《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金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二)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召开理事会对注销动议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应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理事会会议纪要由基金会自行存档备查)。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1.基金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省民政厅设立登记的基金会,应在覆盖全省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注销公告,并留好报纸原件。
2.清算组应与省民政厅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配合衔接工作。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须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3.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九、申请流程及材料目录
(一)申请流程
1.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对注销动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2.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须此项);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二)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不提交此项);
3.清算报告书;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须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清算审计中有财务问题或其它问题的,申请人应当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的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审批人员将按程序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审计流程: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本次审计原因及主要申请事项情况。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并审核同意后,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正常办理业务的,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审计后半年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业务办理的,审计费用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5.债权债务公告;
6.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7.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印章。
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基金会,应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副本同时上缴,由省民政厅收回。
十、办理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省民政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
十一、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
基金会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回退并反馈修改意见,基金会应按回退反馈意见尽快完善后再提交。待网上申请流程环节显示“受理”状态后,方可提交或邮寄正式纸质材料及印章原件。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基金会,应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副本同时上缴,由省民政厅收回。
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在承诺时限内先予网上办结。同时起草制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正式文件(同意注销的日期为网上办结日),该文件在省民政厅履行正式发文程序并正式制发后,由省民政厅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全部正式材料时应在省民政厅服务窗口留好邮寄地址)。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网上办结、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64、82083107(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64、82083107(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