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4:48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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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申请预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九)《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十)《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情形(以下称直接登记):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申请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省民政厅(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直接登记。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所、研究中心)应具备5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凡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含科技类)应具备不低于10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凡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含科技类)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符合法人单位成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应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应符合《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九、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直接登记的,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举办者签字盖章);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按规定须有前置许可证或前置审批(备案)文件的,须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机关留存复印件)或相关前置审批(备案)文件原件。

十、申请办理流程 

1.拟定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发起人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并在省级有关部门中拟定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直接登记的,拟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能应能涵盖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提交成立申请预审材料(草稿):拟定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后,发起人先行提交成立申请预审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的文件为原件,其它可先行准备未经签字盖章的草稿)。

3.提交党建工作方案:拟申请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济南市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31-51781381)报送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方案,并获得批准。

4.登记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成立申请预审材料(草稿)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同时申请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方案获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批准后,登记机关书面发函向相关部门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意见。其中,对涉及信息化和网络相关领域的向省委网信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其它有关领域的,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登记机关研究审议:登记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且有关部门均正式回函同意后,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完善、补齐补正等有关决议。审议通过的,发起人方可制作并提交成立申请预审正式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1.发起人登陆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网址:

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2.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意见。

3.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后,发起人提交正式纸质材料。

发起人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发起人提交全部正式、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纸质材料后,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颁发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

本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过期作废。确因合理原因无法完成立登记申请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6个月)。申请延期的,有效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立申请的,本通知书作废,其发起行为不受保护,若有其它社会力量发起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以省民政厅收到申请材料的先后予以审查或受理。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10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

 


附件:省管民办非企业成立申请预审2025.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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