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4:45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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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应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理事会会议纪要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存档备查)。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表格示例样表及文本模版可本服务指南附件中下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参照示例范本出具正式文件)。

(三)清算报告书参照文本模版制作)。

(四)债权债务公告参照文本模版制作,公告应在公开发行的、覆盖全省的报刊上发布)。

(五)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须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清算审计中有财务问题或其它问题的,申请人应当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的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审批人员将按程序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审计流程: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本次审计原因及主要申请事项情况。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并审核同意后,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正常办理业务的,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审计后半年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业务办理的,审计费用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七)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税务登记注销证明(银行和税务部门参照示例范本出具)。

(八)《党组织撤销备案表》(注销前已建立党组织的须提交此项)。

十、申请接收

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

申请方式:两种方式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方式一:先在网上申报,工作人员在网上预审,提出修改意见,请留意回退的修改意见并按照修改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待网上申报信息显示“受理”状态后,可预约时间现场提交全部正式纸质材料或进行邮寄。初次网上申报,可先在网上申报中上传未经盖章和签字的“草稿”,待修改完善定稿后再行盖章和签字制作正式版上传。优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方式二:先在线下预约,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未经盖章和签字的“草稿”),纸质材料经现场修改确认完备后定稿,再行盖章和签字制作正式版进行网上申报上传,待网上申报信息显示“受理”状态后,可预约时间现场提交全部正式纸质材料或进行邮寄。优点:现场与申请人互动修改纸质材料,精准度和效率较高。此方式适合济南市区及周边的申请人、办理中有复杂情形出现需要协商的申请人、业务急需审批办理的申请人、对计算机操作不熟悉的申请人。缺点:比方式一要要多跑一次腿。

   联系(预约)电话: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邮寄地址:济南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三层B5窗口(收),收件电话:0531-68966280

网上申报登陆网址: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申报路径:“登记”--“注销登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本政务服务事项已经实现了“全程网办”,并通过“全程网办”模式实现了“全国通办”。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通过互联网以“全程网办”模式申请办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均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办理方式:电话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材料寄达---受理审批---结果寄达。

十二、办理方式

方式一: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结果递送

方式二:纸质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结果递送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件(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均齐备且符合要求,完成提交后即时办理,省民政厅同时开始制发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的正式文件,制发文件后通过邮寄送达)。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对不予注销的对象送达《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对准予注销的对象送达《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领取或寄送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19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三层B5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网上查询: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附件下载:省管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2025.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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