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须知(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4:48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016年5月,民政部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有关文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表述为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务必了解。如申办的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或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请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属性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从《条例》、《民法典》和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和资产有以下特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捐助法人,其开办资金属于捐赠性质,一经注册登记,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形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独立资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性法人,没有股东、股份、分红等概念,其服务和运营产生的利润和资产,纳入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资产,不在出资人、设立人中进行分配,而是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从上述相关表述中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不属于投资性质,而属于捐赠性质,即捐赠给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产,开办资金不得抽逃,不再举办时,出资无法收回,期间服务和运营产生的利润及资产也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公益目的,或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在申办之前务必了解,特别是对于社会资本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扶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尤其更要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属性,在设立养老机构时,更好地设计经营模式,选择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注册登记为工商企业。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对象

        凡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作,共两种示范文本,请根据有无业务主管单位正确选择使用。章程制订时,请严格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切实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详见示范文本第三条、第四条。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