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四)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
(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需要变更的,应当召开理事会对变更动议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应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理事会会议纪要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存档备查),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表格示例样表及文本模版可在本服务指南附件中下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参照示例文本填写制作)。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注意事项:
1.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有前置许可证或前置审批(备案)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变更后新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机关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相关前置审批(备案)文件原件。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可分别查看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服务指南,变更登记申请表可合并制作,但网上申报时须进行单项填报(网报路径:“登记”--“变更登记”--选择相应变更事项)。
3.有负责人、理事、监事人员变动情形的,须同时申请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业务办理详见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十、申请接收
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
申请方式:两种方式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方式一:先在网上申报,工作人员在网上预审,提出修改意见,请留意回退的修改意见并按照修改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待网上申报信息显示“受理”状态后,可预约时间现场提交全部正式纸质材料或进行邮寄。初次网上申报,可先在网上申报中上传未经盖章和签字的“草稿”,待修改完善定稿后再行盖章和签字制作正式版上传。优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此方式适合熟悉计算机操作、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申请人或外地申请人。缺点:申请资料在网络上传输,涉及变更情形复杂、修改意见较多时,审查修改意见的表述不如现场互动修改、现场确认精准和高效。
方式二:先在线下预约,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未经盖章和签字的“草稿”),纸质材料经现场修改确认完备后定稿,再行盖章和签字制作正式版进行网上申报上传,待网上申报信息显示“受理”状态后,可预约时间现场提交全部正式纸质材料或进行邮寄。优点:现场与申请人互动修改纸质材料,精准度和效率较高,办理速度快。此方式适合济南市区及周边的申请人、业务事项复杂或办理中有复杂情形出现需要现场协商的申请人、业务急需审批办理的申请人、对计算机操作不熟悉的申请人。缺点:比方式一要多跑一次腿。
建议:住所变更登记的材料少、表格少且情况一般较为简单,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方式一。
联系(预约)电话: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邮寄地址:济南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三层B5窗口(收);收件电话:0531-68966280
网上申报登陆网址: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申报路径:“登记”--“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本政务服务事项已经实现了“全程网办”,并通过“全程网办”模式实现了“全国通办”。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通过互联网以“全程网办”模式申请办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均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办理方式:电话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材料寄达---受理审批---结果寄达。
十二、办理方式
方式一: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结果递送
方式二:纸质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结果递送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件(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均齐备且符合要求后,即时办理)。
同时办理负责人备案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按照《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文件执行,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因本事项属即办件,若同时办理其它变更事项的,办理全部变更事项的承诺时限按照其它变更事项承诺时限规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对准予变更的服务对象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19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三层B5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2(后台)
网上查询: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