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三)《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四)《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五)《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六)《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
(八)《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九)《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鲁社发〔2024〕37号);
(十)《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23〕53号);
(十一)《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鲁民〔2023〕49号);
(十二)《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鲁民〔2023〕51号);
(十三)《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十四)《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十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函〔2017〕198号);
(十六)《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情形(以下称直接登记):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可向省民政厅(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直接登记。申请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其行业领域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统字〔2019〕66号于2019年修改)所载范围内。目前已有其代码大类行业协会商会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代码中类和小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如:已有山东省畜牧业协会,原则上不再细分设立其大类之下的牛饲养、马饲养、猪饲养等中小分类的行业协会)。申请成立文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按《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函〔2017〕198号)规定执行。
(二)由山东省内7个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发起单位在拟设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应当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成为本社会团体的会员。主要发起单位代表应当担任社会团体的首届负责人。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也不能成为会员。
(三)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须为山东省区域内的人员或单位。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以上资金为注册资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八)符合法人单位成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社会团体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应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二)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六)社会团体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七)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八)社会团体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团体;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九)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符合《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同时符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鲁社发〔2024〕37号)、《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鲁民〔2023〕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或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公务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其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并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应为专职。
(十)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社会团体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九、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示范文本和表格可在本服务指南页面底部下载压缩包后获取):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直接登记的不需要提交此项);
2.《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附件为各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发起单位授权委托书);
3.《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表》;
4.《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5.《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6.《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申请办理流程
1.拟定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发起人拟定社会团体名称并在省级有关部门中拟定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直接登记的,拟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能应能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实施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提交成立申请预审材料(草稿):拟定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后,发起人先行提交成立申请预审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为原件,其它可先行准备未经签字盖章的草稿)。
3.提交党建工作方案:拟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济南市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31-51781381)报送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方案,并获得批准。
4.登记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成立申请预审材料(草稿)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方案获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批准),登记机关书面发函向相关部门征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意见。其中,申请直接登记的向拟定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涉及信息化和网络相关领域的向省委网信部门征求意见,社科学术社会团体向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征求意见。对拟成立的文化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登记机关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意见。
5.登记机关研究审议:登记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且有关部门均正式回函同意后,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完善、补齐补正等有关决议。审议通过的,发起人方可制作并提交成立申请预审正式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1.发起人登陆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网址:
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2.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并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意见。
3.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后,发起人提交正式纸质材料。
发起人提交材料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申报系统显示“受理”,发起人提交全部正式、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纸质材料后,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颁发《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
本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过期作废。确因合理原因无法完成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申请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6个月)。申请延期的,有效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申请的,本批复文件作废,其发起行为不受保护,若有其它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相同相近社会团体的,以省民政厅收到申请材料的先后予以予以审查或受理。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