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4:37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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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全省性社会团体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修改事项进行表决,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制作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员(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由社会团体自行存档备查)。章程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修改核准。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修改核准。

八、禁止性要求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修改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二)修改后的章程

章程修改时,请严格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切实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请直接从本服务指南末尾附件下载最新的章程示范文本,不要另行创建文件,根据需要直接使用附件文件对标黄处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非标黄处不允许改动,章程修改完成后,应带有“山东社会组织”底纹图样。提交原件材料时,章程标题以及骑缝处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章程修改涉及到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动时,须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详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十、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http://120.221.154.252: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邮寄联系电话:0531-82083274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终端进行网上填报,提交网上预审;

(2)申请人在网上预审时应提交内容完整、签章齐备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申请材料应合并扫描上传。审批人员在网上预审中发现问题的,退回预审申请并在“流程办理意见”中反馈,请注意及时查看,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预审申请(无需另行发起新业务)反馈意见内容较多时,请将鼠标箭头静置在“处理意见补充意见”栏目框内,系统将弹窗显示全部信息。

网上预审通过后,系统状态显示为“受理”,请将申请材料原件用EMS邮寄至服务窗口办理。邮寄原件时请注意检查是否为原件、是否存在漏填项目、是否本人签字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章程正文标题处和骑缝处加盖社团公章;

(3)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本政务服务事项已经实现了“全程网办”,并通过“全程网办”模式实现了“全国通办”。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通过互联网以“全程网办”模式申请办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均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无需现场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材料寄达---受理审批---结果寄达。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均齐备且符合要求,完成提交后即时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予以核准

十六、结果送达

无。可通过网上查询章程核准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4(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26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274(后台)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


附件: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申请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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