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问答六

发布日期:2023-11-14 10:41 来源: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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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民政部门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对未成年人承担长期监护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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