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7 11:37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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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省纪委监委“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以及全省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厅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政策法规处在征求各处(室、局)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厅机关各单位实施。

一、起草背景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始在我省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水平的通知》,加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扩大了政策措施审查的范围。今年以来,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各部门起草法规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还要求各部门每年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是否经过审查列出清单,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漏报漏审情况,有必要制定审查办法,明确审查责任、标准、程序等事项。

二、起草依据

(一)《反垄断法》。

(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三)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水平的通知》(鲁市监反垄断字〔2021〕233 号)。

(六)《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明确了职责分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等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负责自我审查。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起草处室自我审查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结论。办公室负责对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发文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流程,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出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

(二)关于审查范围。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明确了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主要包括起草、制定内部管理性文件、一般事务性文件、过程性文件等。

(三)关于审查流程。按照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的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处室先行自我审查,法规处会同厅法律顾问等进行审核。重大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措施中涉及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提请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

(四)关于审查标准。依据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4个方面、54项具体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逐条、逐款、逐项开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还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结果运用、存档备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 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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