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8XQ/2022-00304 | 组配分类: | 申领指南 |
主办单位: | 省民政厅 | 制发日期: | 2022-10-20 |
临时救助申报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三、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五、办理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或家庭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三)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发放。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对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六、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七、办理渠道
1.线下申请。申请人急难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线上申请。方式(1)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shandong.gov.cn/,在主题集成服务“双全双百”专区中点击“申请困难人员救助”,按要求填报资料即可。方式(2)“爱山东”App首页搜索“山东社会大救助”,进入服务专区后点击“我要申请”,选择“临时救助”,按要求填报资料即可。
八、省级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531-86014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