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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突出六大特色
发布日期: 2022- 05- 05 15: 22

一、突出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对接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有效纽带,撬动社会资源参与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现代社会从事志愿服务最为重要的主体,随着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越来越趋向于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行为。《条例》遵循上位法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将志愿服务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突出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条例》出现“志愿服务组织”的地方有53处。第三章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9个条文中,有8条专门调整与志愿服务组织有关的活动,包括志愿服务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的执行、志愿者服务的记录和证明、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等。同时,第14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形式,第15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义务作了规范。

二、突出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专业化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必然发展趋势。志愿服务担负着社会治理创新与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仅凭热情、爱心、体力难以回应复杂的社会需求,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从更深层面解决社会问题。一是倡导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专业化水平(第17条第2款)。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二是鼓励有专长的志愿者从事专业志愿服务活动(第24条第3款)。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专业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或取得相应资格(第21条第2款)。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突出志愿者的权益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志愿者权益,是志愿服务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条例》为维护和保障志愿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第12条概括了志愿者享有的9项权利,同时相应条款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一是自主权。第12条规定,志愿者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第17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提供服务。二是知情权。第19条第1款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三是受培训权。第21条第1款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四是安全保障权。第33条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安排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是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第22条第2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六是获得志愿服务证明权。第12条规定,志愿者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志愿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志愿者解除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四、突出志愿服务的支持保障。《条例》第五章对支持和保障作出规定,另外总则部分也体现了扶持保障。一是经费来源。明确了政府财政支持(第4条)、政府购买服务(第26条)、志愿服务基金、社会捐赠(第28条)等经费来源,并提出捐赠税收优惠。二是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第2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组织统计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三是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场所提供支持(第32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五、突出志愿服务的激励优待。一是表彰奖励(第34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二是志愿服务激励回馈(第35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生活、单位招聘等优待(第36条、38条)。可以在健康保健体检、游览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减费、免费等优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依法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四是对于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志愿者及其家庭给予优待(第39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相应待遇。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可以给予帮扶。

六、突出志愿服务政策的配套衔接。对《条例》不能直接细化的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制定衔接配套政策,为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一是明确加快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第29条)。明确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志愿服务”深度融合发展。二是加强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第20条第2款)。明确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按照志愿服务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开展志愿服务,有利于促进志愿服务标准化。三是加强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建设(第36条第2款)。明确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将《条例》规定的志愿服务奖励优待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山东省民政厅首席公职律师 李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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