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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40问
发布日期: 2022- 05- 05 15: 21

1.《条例》的通过时间和正式实施时间分别是何时?

答: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5条。

2.《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条例》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有6方面的内容:(1)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2)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3)发展志愿服务事业。(4)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5)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3.《条例》调整哪些范围?

答:《条例》第2条规定了调整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同时,在附则部分(第4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省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4.什么是志愿服务?

答:《条例》中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1)自愿性是指志愿者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不受他人强制和胁迫。出于个人义务、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条例》第1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2)无偿性是指志愿服务属于无偿行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行为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报酬。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等并不影响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因为此类补贴并不构成志愿服务行为的相应对价。

(3)公益性是指志愿服务必须指向公共利益。营利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条例》第17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5.什么是志愿者?

答:《条例》中所称志愿者,是指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6.什么是志愿服务组织?

答:《条例》中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的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7.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条例》第3条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8.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政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4条规定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9.志愿服务工作由哪些职能部门负责?

答:根据《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同时,《条例》第6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10.志愿者基本条件是什么?招募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10条有关规定:(1)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3)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11.如何理解《条例》第10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条例》第10条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第19条、22条规定,主要包括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志愿者如何注册?

答:根据《条例》第11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将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17〕252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15号),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支持PC端(中国志愿服务网,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和移动端(中国志愿APP)运行。

13.志愿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条例》第12条,志愿者的权利主要包括9项:(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2)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3)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4)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5)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6)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7)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8)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志愿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条例》第13条,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6项:(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2)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3)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4)保守志愿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5)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志愿者只能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才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吗?

答:不是的。根据《条例》第17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6.如何对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

答:《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身份标识并向社会公告。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17.不具备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条件的,如何开展活动?

答:《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1)并非强制。(2)可以单位、社区等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小组等形式开展活动。

18.志愿服务组织执行什么国家标准?

答:《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GB/T 40143-2021)是2021年5月2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该标准为首次针对志愿服务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要求、组织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管理、评估与改进。适用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可参照使用。

19.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主要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根据《条例》第15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做好下列工作:(1)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2)组织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3)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4)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5)根据志愿者需要,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6)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7)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20.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三者之间如何有效进行供需对接?

答:《条例》第18条规定:(1)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2)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

21.招募志愿者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条例》第19条:(1)招募方式: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2)招募时应当说明或者告知的事项: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告知,要真实、准确、完整。②风险的告知。③特殊要求的告知。对志愿者的身体条件、专业知识、服务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如实说明。

22.对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条例》第20条:(1)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但不是强制性的。(2)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以下情形倡导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①开展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②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③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④为大型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⑤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另外,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

23.志愿服务记录记什么?

答:《条例》第22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志愿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此外,志愿者如果参加过志愿服务有关培训、获得了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或者有组织对其作出评价的,也应进行记录。

24.志愿者参与哪些活动会有志愿服务记录?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答: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会有志愿服务记录:一是参与的活动是志愿服务活动。有偿提供的服务、非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捐钱捐物等非服务性质的公益行为等都不属于志愿服务。二是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

以下三类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第一类是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第二类是开展公益活动并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第三类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25.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答: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一是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联系,由该组织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二是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6.志愿服务的对象、领域主要有哪些?

答:志愿服务的对象、领域法律没有限制。(1)《条例》第23条规定,志愿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2)志愿服务的领域主要是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条例》第23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优先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和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7.对老年人、未成年人、专业人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哪些倡导性规定?

答:根据《条例》第24条:(1)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居家养老、邻里互助、社区治理、全民健身等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2)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3)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28.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如何开展志愿服务?

答:《条例》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第25条分别从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角度做出规定。一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安全、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要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29.《条例》从那些方面规定了发展志愿服务的扶持措施?

答: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多项扶持措施,总则部分也体现了扶持保障。概括起来主要有:

(1)向志愿服务组织购买服务。根据《条例》第26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

(2)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孵化培育。根据《条例》第27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

(3)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根据《条例》第28条第1款,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4)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支持志愿服务。根据《条例》第28条第2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训、表彰、权益保障、困难救助以及志愿服务项目支持、活动开展等。

(5)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根据《条例》第2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组织统计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6)支持成立志愿服务队伍。根据《条例》第30条,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积极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7)发展志愿服务文化。一是《条例》第31条第1款: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二是《条例》第31条第1款: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三是《条例》第8条第1款: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四是《条例》第8条第1款: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社会文化建设。

(8)提供场所便利。根据《条例》第32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9)鼓励全社会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一是《条例》第7条第2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二是《条例》第9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10)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根据《条例》第33条:(1)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2)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3)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5)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开发志愿服务相关险种,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

3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于志愿服务的捐赠财产,如何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31.在实践中,有些志愿服务活动可能会有风险,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第33条明确了两种必须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的情况:一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同时,根据《条例》第33条,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开发志愿服务相关险种,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

32.如果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应如何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答:遇到这种情况,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有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理赔;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向第三人索赔。

33.《条例》从那些方面规定了对志愿者的奖励优待措施?

答:《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奖励优待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

(1)表彰奖励。《条例》第34条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志愿服务激励回馈。一是《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二是《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利用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三是《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3)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①生活优待。《条例》第36条规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在健康保健体检、游览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减费、免费等优惠。②单位招聘优待。《条例》第38条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依法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4)对于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志愿者及其家庭给予优待。《条例》第39条规定:一是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相应待遇。二是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可以给予帮扶。

34.《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有8类行为:(1)开展志愿服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3条)。(2)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第10条第2款)。(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第11条第3款)。(4)志愿者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第13条第2项)。(5)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第13条第3项)。(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第17条第3款)。(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第17条第3款)。(8)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第22条第2款)。

35.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36条,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23条)

36.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

37.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

38.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2)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25条)

39.志愿服务组织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志愿服务组织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41条)

40.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42条)

(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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