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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2- 05- 25 19: 58     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2016年12月12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办法》实施效果,2021年下半年,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征求各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根据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订,形成本《办法》,于2022年1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打一场人民战争,实现群防群治。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我省一直重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2014年,为强化社会监督,我省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12月12日,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修订印发现行《办法》;2018年8月,在对政策执行情况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以省处非办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对原有机制进行了优化。

《办法》实施以来,16市均出台配套文件,并在简化举报奖励流程和方式、畅通举报渠道等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探索,受理举报线索逐年增多,社会监督作用逐步显现。但是囿于多方面因素,受理举报量与案发量相比,总体占比还不高,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未及预期,对非法集资防控工作支持还不够。为提升举报奖励政策效果,亟须对现行《办法》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查找分析不完善环节,加以整改,同时,对《办法》进行优化升级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本着最大程度发动人民群众、激发人民群众  励条件,增加了举报奖励形式,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细化了举报奖励标准和程序。

关于举报奖励条件。修改了原必须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的要求。修订为举报线索须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有利于案件查处,对不提供真实姓名的,也适用实物奖励。

关于举报奖励形式。修改了原一次性现金奖励的规定。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关于举报奖励范围。更加注重激发基层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积极性,将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原未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均纳入奖励范围。

关于举报奖励标准。修订了原单纯根据举报内容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发放奖励的标准,修订为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确定三个评价档次。其中,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含)以上50000元(含)以下奖励。各市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各市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进行细化,应高于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标准。

三、《办法》的主要规定

《办法》分5章、27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受理渠道及财政保障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发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举报奖励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按照遵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对同时符合下述3项条件的,属于举报奖励范畴:(1)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2)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明确规定线索受理程序及奖励流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拟奖励意见,并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举报人提出要求。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规定各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2016年12月12日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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