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创新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的部署要求,济南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和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从备案对象内容、规范备案程序、档案维护管理三个层面,抓实抓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质升级,此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明确备案对象内容。落实对全市所有依法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归档材料中基本信息、设立材料、换届情况、任职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等5项内容作出明确规范,确保能全面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基本情况,为推动建设过硬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和主任队伍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规范备案管理程序。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或依法组织换届的,应于1个月内规范完成备案管理程序。首先,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当选证书颁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工作。其次,镇(街)在设立、换届后及时完成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并组织填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表。最后,一并将有关需归档管理资料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做实档案维护管理。要求区县民政部门要从严履行备案管理职责,会同镇(街)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一村(居)一册”和“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基础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坚持“凡动必备”原则,定期更新、检查、整理,保证建档备案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截至目前,济南市已基本完成全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信息采集和备案工作,下一步将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做到备案管理工作实时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