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MB2507243K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64-1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协调跨省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救助、接送,转介跨市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安置帮扶工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调查统计、研究分析和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承担省级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接听转办工作,负责涉外收养涉及的材料初审、档案管理、寻根回访、接洽面谈等具体工作。 法定代表人:田长太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0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民政厅 事业单位章程: 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单位规范运行,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条 单位类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64-1号。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六条 开办资金:人民币40万元。 第七条 举办单位:山东省民政厅。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承担协调跨省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救助、接送,转介跨市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安置帮扶工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调查统计、研究分析和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承担省级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接听转办工作,负责涉外收养涉及的材料初审、档案管理、寻根回访、接洽面谈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支部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坚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党支部活动经费由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等。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履行职责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依据,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山东省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选拔任用。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单位的全面工作;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组织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 (二)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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