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定并公布大明湖等18个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通知 | ||||||||||||||||||||||||||||||||||||||
鲁民函〔2021〕112号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中办、国办有关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部署和民政部要求,今年省民政厅开展了省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试点工作。根据《省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规范》(DB37/T 3472-2018)规定,在济南、东营、济宁、威海、日照等5个试点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论证评估、专家评审、公示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并公布大明湖等18个地名为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具体名单附后)。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深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健全完善分类分级保护机制,规范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宣传弘扬和有序开发利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讲好山东地名故事,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地名名录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地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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