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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08- 24 10: 13

为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省民政厅起草修订了《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反馈至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任姗姗;联系电话:0531-82959260;邮箱:sdmzcsc@shandong.cn;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附件:《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8月24日



                                        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5〕5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山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终审工作。区(县)民政局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应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以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https://shgz.mca.gov.cn)进行注册、信息填写,并提交《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表》。

第七条  首次登记程序。各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助理社会工作师每年不少于24学时,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每年不少于30学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https://shgz.mca.gov.cn)进行注册、信息填写,并提交《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表》。

第十条  再登记程序。各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当自申请人提交再登记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凡考取更高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在新级别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变更业务—证书变更”功能进行登记证书变更,原职业水平不再登记。

第十二条  自2021年6月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只发放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在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关要求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有关规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可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鲁民〔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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