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民函〔2021〕67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并指导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要求,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连续未参加年报的符合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五)强化源头治理。要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审核把关,对成立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充分论证,直接登记的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确保登记质量,坚决防止有的社会组织登记后不开展活动、出现 “登完就僵”的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旬)
省民政厅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社会组织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组织管理局。建立省、市、县工作定期调度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整治工作。加强与省法院、省司法厅等部门沟通协调,取得工作支持。召开省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市县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部署全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二)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
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省、市、县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本级管理的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中旬)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1月下旬)
11月30日前,各市民政局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3000字),报送省民政厅。12月上旬,省民政厅形成书面总结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市民政局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跟进本地整治进度,汇总相关情况,每两周将进展信息报送省民政厅。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市民政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